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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17-02-21    点击量:40854 次  


(2012年6月5日政协泾县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17年1月24日政协泾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 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县政协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三)审议本届政协泾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泾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协商讨论本县重大决策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六)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审议政协泾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九)协调县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听取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工作汇报,就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政协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有关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主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专委会专职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不驻会专委会主任、部门负责人列席,并汇报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需要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泾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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