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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办理 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19-07-10    点击量:5446 次  


泾协〔2019〕1号





各提案承办单位,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12日







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各专委会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办理、督办和反馈各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向和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电话联系、登门走访、实地调研、情况通报和网络沟通等。

第四条 政协各专委会应充分发挥提案办理协商的载体作用,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第五条 提案提出协商。每年县政协定期不定期邀请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每年县“两会”前,召开提案征集协商座谈会,整理提案线索,编印提案选题参考目录,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县政协专门委员会通过组织委员调研视察、走访对口协商部门等形式,帮助提案者做好提案的选题、论证和撰写工作。

第六条 审查立案协商。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按照提案立案标准进行逐件审查,对主题相同或相近且属于同一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进行并案或以联名方式提出。对立案和并案的,应及时告知提案者。未能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完善后作为平时提案或建议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对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初步意见。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立案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交办。

第七条 提案交办协商。坚持和完善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共同交办提案的协商工作机制。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明确办理时限、要求与责任,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有异议的,应在县政府办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承办单位的申请,经县政府办同意后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提案者提出提案的目的、背景和真实想法,共同探讨提案办理意见。对并案、集体提案或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可进行集中协商。提案承办数量较多的单位,可以逐案协商,也可组织所有提案者开展座谈协商。对适合现场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与提案者进行现场协商。协商时,承办单位可视情况邀请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对多个单位合办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做好办理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 重点提案遴选协商。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选择重点提案并征求拟督办县领导的意见后报政协主席会议研定。重点提案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审定办理方案、参与调查研究、主持办理座谈会、审核办理答复。提案承办单位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及时向督办县领导汇报。

第十条 提案督办协商。在提案办理期间,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对口协商的原则开展提案督办,就提案在办理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进行协商。其中,重点提案和集体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 再次办理协商。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将此提案送承办单位再办理,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提案者再协商。


第四章 办理后协商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跟踪协商。提案委员会对年度重点提案和集体提案应建立提案办理台账,通过“回头看”等形式,持续关注提案办理进度和落实情况;提案承办单位应公开提案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协办将协同县委办、县政府办开展提案办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满意度协商。按照提案督办协商原则,由各专门委员会向提案者发放提案办理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其中,重点提案和集体提案由提案委负责),提案委员会统计核实,作为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依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领导机制。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和督办工作要求。县政协领导带队走访提案承办单位,调研督办重点提案,主持提案办理协商会,参加提案办理座谈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助县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并加强对其他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规范、务实、有成效。承办单位要强化办理协商理念,重视提案者的协商意见,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研究和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意见建议的转化落实。


第六章 考核表彰


第十五条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从组织领导、完善办理制度、加强沟通协商、规范办理答复、落实合理建议等方面,就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县政协每年在全体会议期间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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