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黄小平政协泾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18-10-30 点击量:4220 次
(2018年10月26日政协泾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1825刑初65号),政协泾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黄小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经2018年10月26日县政协十届九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黄小平政协泾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分享到朋友圈
关于撤销黄小平政协泾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