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政协制度汇编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08-03-24    点击量:7422 次  

泾县政协制度汇编中共政协泾县委员会</STRONG>党组工作规则(2007年8月7日县八届政协党组第二次会议修订)c(2007年8月7日县八届政协党组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县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一、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县委有关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2、提出政协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完成工作任务。3、提出解决政协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协主要工作、活动的安排情况,主动争取县委对政协工作的重视和支持。4、协助县委搞好政协换届人事安排和届中人事调整工作,指导政协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内设机构变动和人事安排建议 。5、团结各界人士围绕县委的工作中心献计出力,保证政协工作的顺利进行。支持政协党外副主席履行职能,开展工作。6、积极协助县委做好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工作,及时收集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7、带领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做热爱政协工作,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模范。8、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机关党支部开展工作。二、学习制度1、县政协党组中心学习组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县委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2、组织党组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党组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3、每次召开党组会议时,应安排相关的学习内容,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讨论。三、会议制度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注重提高会议质量。2、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会前与党组副书记通气确定,会议讨论事项的材料由有关党组成员准备。3、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如果讨论的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党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有异议,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缓议,待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行议决。对难以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县委研究决定。5、每次党组会议都应作记录,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党组成员应认真组织落实,并带头执行。对重要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6、严格保密纪律,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除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7、党组扩大会议及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党组书记和副书记确定。<STRONG>政协泾县委员会</STRONG>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STRONG>(2007年6月26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县人民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奋斗。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的会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县政协的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第四条 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县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延长任期;(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五)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六)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泾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全体会议决定;(九)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话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7日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我县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泾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外出考察报告和其他报告。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县政协委员、驻我县的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县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们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文 件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县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STRONG>政协泾县委员会</STRONG>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7年8月7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泾县而奋斗。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权:(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县政协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三)审议本届政协泾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泾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四)协商讨论本县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政协工作的重要事务。(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泾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报告、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提交常委会议决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十)协调县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政协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有关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条 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主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县政协专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需要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泾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简报或纪要。会议简报或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泾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于主席会议。<STRONG>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STRONG>(2007年6月26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泾县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泾县服务。第三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第六条 政协泾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五)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配合,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九)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为提高提案质量搞好服务;加强与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十)加强与省内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第十条 对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一)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三)政协泾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县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注重质量。(三)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四)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附议人签名在附议人栏目内;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二)国家明令禁止的。(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五)属于学术研讨的。(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八)指名举报的。(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报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我省法规和我县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注重质量。(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提出解决措施,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诉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五)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六)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七)对提案集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问题,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主席、副主席领衔,组织重点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督办,以便在提案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八)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并加附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提案的复文,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复文都要报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九)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当作进一步解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而且有一定理由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联合督查、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第二十三条 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阅示,并可以提出督促办理的建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泾县委员会视察工作条例</STRONG>(2007年6月26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推进县政协视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全国、省、市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视察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在本县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县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本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第三条 视察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努力使视察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第四条 视察要坚持计划在先,有的放矢;科学安排,规范运作;精心组织,周到服务;多方协作,务实有效。第五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务委员会视察、主席会议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委员视察。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视察。常务委员会视察活动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着眼全局,抓住关键。常务委员会视察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常务委员会视察活动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程参与。第七条 主席会议视察。政协重要的视察活动可以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视察的方式进行。主席会议视察每年组织一至三次。主席会议视察一般应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活动一般以各专门委员会为单位进行组织,也可以根据视察内容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专门委员会视察应注意突出各专门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内容更集中、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第九条 委员视察。委员视察包括按界别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还包括作为县委、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依据特邀监督工作要求进行视察,以及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视察活动。委员视察可以由县政协统一组织,也可指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协助组织;可以由有关界别的委员自行安排,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进行。第十条 各类视察活动主要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交流座谈、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第十一条 委员参与各类视察活动要遵守视察工作的各项规定;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情况,坦诚发表意见。第十二条 组织视察的各部门应在视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写出视察简报,送政协办公室。对在视察中所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息、建议、提案等方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常务委员会及主席会议视察活动的情况及视察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材料,经主席阅签后转送县委或县政府。专题视察活动事先应制定详细的视察方案,并在视察结束两周内写出视察报告,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办公室《领导参阅》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视察的各部门要做好视察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视察的组织工作由政协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视察的组织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政协办公室及其他组织视察活动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明确视察目的,精心设计视察方案,组织好每次视察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政协重要视察活动均应邀请县电视台和《泾县报》派记者随团采访。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政协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STRONG>政协泾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STRONG>信息工作条例(2007年8月7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发挥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县政协办公室《社情民意》内部简报,向上级政协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原则:抓住重点,着重收集和报送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体现特色,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讲求实效,力求快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第七条 建立委员特邀信息员制度。在各专门委员会聘请若干名政协委员为委员特邀信息员。第八条 县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为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第九条 加强与省政协和市政协以及兄弟县(市)政协信息工作的联系,争取及时指导,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信息工作水平。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第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由县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简报。信息简报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重要信息和重大事件的通报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第十三条 县政协办公室要重视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STRONG>政协泾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7年6月26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通则。第二条 政协泾县委员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和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第二章 组 织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一般由县政协委员组成。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产生按《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规定办理。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同政协委员会届期同步;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可进行届中调整。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主席会议确定每位副主席联系l至2个专委会,负责指导、检查各专委会工作。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第十一条 县政协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办理各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泾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材料或文件,一般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的由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政协办公室主任签发;需以专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专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委会议、全委会议提交工作报告。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泾县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县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协同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STRONG>泾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2007年8月7日政协泾县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一、提案委员会工作职责l、根据《政协泾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的要求,围绕三个质量(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创造性地做好提案工作。2、努力创造条件,支持、协助委员围绕泾县的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3、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筛选重点提案、综合提案信息、确定承办单位。4、认真做好提案的交办、协调、督查、服务工作,促使各承办单位在提高“三率”(面商率、落实率、满意率)上下功夫。5、加强同相关部门和各专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增强提案工作的综合效果。6、不断总结提案工作经验,加强提案工作的宣传;年终向常委会和全体会议提出工作报告。7、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二、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L、组织委员经常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把握好政协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2、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重点,开展调研、视察和考察工作,积极向县委、政府建言献策。3、加强同县委、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与协商;不断与委员沟通信息,通报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4、积极调动经济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5、密切同经济界人士的联络交往,主动掌握好经济发展信息,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努力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好牵线搭桥工作。6、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三、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工作职责l、组织委员认真学习我国教、科、文、卫、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2、选准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就我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工作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3、充分发挥委员的专业特长,经常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不断增强履行职能的效果。4、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与县教科文卫体部门的对口协商与联系,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5、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四、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1、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科学知识。2、把握时机,掌握方法,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做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3、发挥自身优势,展现委员专长,针对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批评、建议和提案。4、认真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5、加强与县人大、县司法机关的对口协商与联系,为做好“五五”普法工作献计出力。6、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五、民族宗教和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工作职责l、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祖国统一、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加强同在泾三胞及其亲属的联谊,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激发他们为发展两岸关系及招商引资多做贡献,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积极作用。3、组织委员对民族宗教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宗教场所和旅游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视察,及时反映社情民意。4、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六、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职责l、负责收集、整理、编辑、出版我县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会和法制等领域的史料专辑。2、不断研究文史资料工作的新方法,探索文史资料工作新途径,开拓我县文史工作的新领域;充分发挥文史工作“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作用。3、做好省、市文吏资料在我县的发行工作;加强与兄弟市、县政协文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4、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七、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l、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委员和各界人士为我县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献计献策。2、就我县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重点问题,组织委员进行调研、视察,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3、加强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委员更好地参政议政搭建平台。4、承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STRONG>县政协办公室有关规章制度一、会议制度(一)办公室党组会议制度1、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2、办公室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召开。3、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提出,会前与党组成员通气确定,会议材料由有关党组成员准备。4、办公室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人事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时必须全体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报告,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在会前提出。5、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定,对难以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县政协党组决定。6、办公室党组会议主要任务:(1)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办公室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活动;(3)研究落实县政协党组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事项;(4)研究决定县政协办公室党支部换届的有关问题; (5)研究决定县政协办公室内设科室的人事安排事项;(6)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和改进工作。7、办公室党组会议应确定专人作记录,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应认真组织落实,带头执行,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二)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1、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县政协办公室和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2、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3、办公室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召开。 4、办公室主任会议视工作需要,吸收内设科科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5、办公室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常委会文件和领导重要批示。(2)根据县政协党组和办公室党组的决定、决议事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3)研究落实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事项。(4)研究办公室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效能建设和各科工作;(5)研究落实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和事项;(6)其他需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6、办公室主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会议决议事项按分工由分管副主任具体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督促。7、办公室主任会议应确定专人记录。(三)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制度l、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内容重要的会议请分管副主席到会作指示。2、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常委会、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2)通报办公室工作;(3)按照公务员考评办法开展年度考评工作;(4)其他需要全体人员会议讨论的内容。3、每年七月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年终或下年初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4、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应确定专人记录。二、考勤和学习制度1、政协办公室全体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有事须请假。各科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正、副科长及副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专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一天以上、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须报经分管副主席批准。2、坚持工作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应提前到岗,按时下班。主要责职是:负责接待委员和群众来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日常事务。3、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知识和政协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4、每周一上午为理论、业务学习时间。学习时间一般不处理日常工作,不得无故缺席。5、县委部署的重要学习活动.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时间、提高效果。6、学习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两种形式,集中学习的内容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统一安排,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确定专人记录。三、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县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和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警钟长鸣。2、坚持立党为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行贿受贿,不做违反原则和纪律的事。3、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4、接待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执行,不铺张浪费。5、健全监督机制,每年底召开一次机关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四、财务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L、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计划开支,凡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2、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政协机关财务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审批,财务经办人负责审核。3、坚持先通气后开支的原则。机关非经常的较大开支须经主席会议研究,日常开支应先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同意自行开支的,不予报销。4、凡开支的发票凭证,须由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说明理由,较大开支须先经财务经办人审核,办公室主任批签报销。5、原则上私人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因公借款应及时报销。6、老委员联谊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代管,老委员联谊会确定专人负责报销,办公室主任签批。7、各专委会的专项经费使用,原则上按《县政协专委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8、机关财务印章由财务经办人负责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借用或保管。9、机关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购置大件办公用品须报经分管副主席或主席会议决定。办公用品购置登记、保管和发放由财务经办人负责经办。10、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经办人负责登记,分管副主任负责管理。大件或贵重物品管理和使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外借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并履行借用手续。11、节约电讯、信函开支。凡不需邮寄的信函,原则上不从邮局寄发,采取分送办法送达;个人私事原则上不得在办公室挂长途电话,特殊情况例外。12、每年办公室经费预算,财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提前提出预算草案,报办公室主任预审,提交主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县财政局。五、车辆管理制度(一)车辆使用1、本会车辆使用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调度和管理。2、确保主席和副主席用车,办公室用车在保证主席、副主席用车的情况下,视情安排。3、一般情况私事不准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4、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席批准。(二)燃油管理1、驾驶员根据派车任务,视情购买燃油,凭发票报销;2、提倡节约用油,办公室每年底对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和用油数量进行统计,节约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三)车辆维修1、驾驶员要增强责任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行驶。2、车辆保养应按照规定里程进行。车辆换件和进厂维修,由驾驶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出车在外急需临时维修和更换配件的,事后应及时报告,说明情况后方可报销。(四)工作保障1、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能,并积极参加办公室政治理论学习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不得随意外出,要保持通讯畅通,有事应先请假,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2、驾驶员接到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通知后出车,特殊情况领导临时用车,返回后应向分管副主任说明情况。驾驶员不准将车辆移交他人驾驶,不准擅自答应外单位或个人用车,违反者追究其责任。私自用车若发生车辆被盗或事故,由其本人承担经济损失。3、要确保车辆安全,遵守交通规定,防止超速行车和酒后开车,凡因此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4、驾驶员应经常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安全及时地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五)福利待遇驾驶员出差及其他补助和福利,按有关规定办理。补助费需要调整的,在无文件规定的情况下,须经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办”主任联席会讨论决定,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发给。每年行车里程数确定专人抄表备查。六、宣传报道奖励制度1、以大力宣传人民政协制度,宣传泾县政协工作,展示委员风采,增强政协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目的,鼓励本机关人员积极向党报党刊和上级政协业务报刊投稿。2、对向各类报刊积极投稿并被采用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向《泾县工作》、《泾县报》投稿并被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30元,调研文章每篇奖励100元;向《江淮时报》、《宣城日报》投稿并被采用的,每篇(条)奖励二倍稿酬;向《人民政协报》、《安徽日报》投稿并被采用的,每篇(条)奖励三倍稿酬;在其它报刊上发表宣传政协的稿件或调研文章视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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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政协制度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