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董鑫鑫、汪维高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24-09-16 点击量:1284 次
(2024年9月14日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董鑫鑫、汪维高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经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协商决定,撤销董鑫鑫、汪维高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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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董鑫鑫、汪维高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