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李小龙同志辞去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的决定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1天前    点击量:71 次  

(2026年1月6日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李小龙同志请求辞去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协商决定,同意李小龙同志辞去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其中,同意李小龙同志辞去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委职务报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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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李小龙同志辞去政协第十一届泾县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