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13-08-14    点击量:2452 次  

泾协办〔2013〕15号<o:p>

关于印发《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九届政协委员:

《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o:p>

附:《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o:p>

2013年6月25日<o:p>

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o:p>

(2013年6月21日县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o:p>

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的细胞,也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全体委员履职资政的积极性,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促进政协履职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o:p>

第一条委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o:p>

第二条委员应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自觉地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要认真参加县政协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例会及调研、视察等活动,通过撰写提案、提供信息等形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o:p>

第三条委员和常委应按时参加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及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要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全委会议、常委会议的要以书面方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并经秘书长同意后方予准假,因病或因事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以其他方式提出请假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或开展的活动,相关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经同意后方予准假。<o:p>

第四条委员履职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对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实行签到,进行量化统计,并在相关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委员出席全委会议、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学习报告会等议政活动的情况;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件数和信息条数的情况等。<o:p>

第五条政协委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o:p>

第六条委员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o:p>

第七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向县政协常委会申请辞去委员职务:<o:p>

1、因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不能正常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o:p>

2、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o:p>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o:p>

4、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无法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

5、其它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o:p>

上述情况之一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辞去委员职务。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o:p>

第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约谈教育。<o:p>

  1、一年内政协委员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活动的;政协常委一年内1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或请假2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

  2、一年内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3、一年内没有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o:p>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由政协办公室进行短信通知提醒、通报批评或由秘书长、主席进行约谈教育,限期改正;若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不能改正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o:p>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劝退,下届不再作为政协委员提名。<o:p>

1、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未经请假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o:p>

2、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未经请假3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3、连续两年在全委会议期间只报到而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o:p>

4、每届任期内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少于2件的。<o:p>

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委员资格。<o:p>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o:p>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o:p>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根据应撤销委员资格事实,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o:p>

政协委员辞职或撤销后形成的空缺,由相关部门按政协委员协商推荐程序提出递补建议人选,其增补事项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o:p>

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评选表彰活动。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社会影响和贡献大的委员,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和“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活动。表彰活动在全体会议期间举行。县政协将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颁发证书和奖品,以县政协文件形式进行通报。<o:p>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o:p>

主题词:政协委员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政协,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o:p>

政协泾县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印发<o:p>

(共印220份)

分享到朋友圈
关于印发《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