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政协委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泾县政协网 时间:2017-05-09 点击量:11913 次
县政协各专委会:
《县政协委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经县十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
县政协委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政协委员履职的管理,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泾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政协全体委员。
二、考核标准
政协委员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设基本分和奖励分两大类,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奖励分满分20分。具体标准见《泾县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
三、考核内容
根据政协委员履职要求,分别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加专委会活动、自身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报送、参加政协活动方面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实施
1.建档。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各专委会负责收集建立。
2.考核。每年年终,由政协委员填写《泾县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进行自评,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委会按照考核表责任分工,分别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复核,由所在专委会汇总后,由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3.认定。政协委员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60-79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并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及该委员推荐部门通报,全会前向政协委员本人通报。
2.在开展评选年度优秀政协委员时,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主要依据。
3.政协换届时,政协委员履职情况作为县政协党组提出新一届连任政协委员建议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1:泾县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
附件2:泾县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